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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提供虚假凭证规则公示通知

原规则

现规则

第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资质证明

【适用情形】提供虚假资质,指商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牟取利益向莆田市翔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的资质证明的行为。

【处理措施】扣分(严重违规)

第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凭证

【适用情形】提供虚假凭证,指会员违背法律法规或者平台规则等的规定,向莆田市翔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材料的行为。

【处理措施】扣分(严重违规)、扣分(一般违规)、经营权限管控、违规商品或信息处置、关联影响

原规则解读

现规则解读

【具体处理措施】

商家向莆田市翔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质证明的,以严重违规行为扣严重违规48分。

【规则解读】

1、“不真实”的证明材料如何认定?

1)经莆田市翔科科技有限公司核实证明材料系伪造、变造的。

2)基于对证明材料的合理怀疑,莆田市翔科科技有限公司将通知会员进一步对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补充自证或作出合理解释,商家未在莆田市翔科科技有限公司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予以提供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明材料将被认定为“不真实”。

2、虚假资质证明包含哪些?

包括但不限于:

1)品牌授权书造假(如:公章造假、授权内容造假)

2)品牌商标注册证造假(如:商标注册号、商标核定范围造假)

3)一般纳税人资质造假

4)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造假(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图书经营许可证)

5)企业资质造假(如:企业营业资质)

6)其他入驻资质造假

7)其他商品资料

一、违规处理

情节一般的,每次扣一般违规12分;

情节严重的,每次扣严重违规48分;

同时,莆田市翔科科技有限公司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删除商品、延长交易账期、监管账户、查封账户等措施 

二、情形

情节严重是指提供虚假凭证手段隐蔽、行为及影响面特别恶劣的,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商入驻及经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质证明的,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资质造假(如:企业营业资质造假、一般纳税人资质造假)

2、品牌资质造假(如:品牌授权书造假、品牌商标注册证造假)

3、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资质造假(如:食品经营许可证造假、图书经营许可证造假)

4、其他商品资质造假

(二)“出售假冒商品”的申诉过程中,提供虚假凭证的;

(三)在“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申诉过程中,提供虚假凭证的;

注:此处的“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投诉仅指来源于能提供国家机关颁发的知识产权证明的权利人发起的投诉。“知识产权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证明、著作权证明、专利权证明等。

(四)提供虚假凭证致使大量消费者受到损失或者引发相关风险的;

(五)提供虚假凭证致使出现大面积或重大负面监管风险、舆情事件的;

(六)提供虚假凭证致使平台受到重大损失或者引发相关风险的。

三、常见问题

(一)“不真实”的证明材料的认定方式:

1、经莆田市翔科科技有限公司核实证明材料系伪造、变造的;

2、通过购买证明材料作出虚假证明的,如购买发票虚假证明进货事实;

3、基于对证明材料的合理怀疑,莆田市翔科科技有限公司将通知会员进一步对该证明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补充自证或作出合理解释,会员未在莆田市翔科科技有限公司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予以提供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证明材料将被认定为“不真实”。

(二)会员向莆田市翔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入驻需要提供的资质证明,例如品牌授权书、品牌商标注册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一般纳税人资质等;

2、物流凭证;

3、进货凭证;

4、鉴定证明;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平台要求等需要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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